案情簡介:向他人骨灰上倒糞便
彭甲與死者彭乙生前有過矛盾,心生怨恨。2016年4月25日20時許,彭甲竄至埋葬彭乙的墓地處,使用鋼筋撬開彭乙的墳墓后將骨灰盒取出,并將骨灰倒入旁邊的田地中。同月27日17時許,彭甲又攜帶裝有糞便的灰桶至上述地點,將糞便覆蓋于彭乙的骨灰上,后逃離現場。
法院判決:侮辱毀壞骨灰,亦成立犯罪
彭甲因民間矛盾心生怨恨,侮辱并故意毀壞他人骨灰,其行為已構成侮辱、故意毀壞骨灰罪,判處彭甲有期徒刑一年。
律師說法:侮辱毀壞他人骨灰的,以侮辱、故意毀壞骨灰罪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規(guī)定,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彭甲因私人恩怨,將去世的彭乙的骨灰掘出并在上面傾倒糞便。而作為中國人,及其看中人的死后身后事,尸體、尸骨、骨灰都是亡者家人的重要精神寄托。骨灰作為彭乙家人重要精神寄托,具有極重要地位。而彭甲的行為嚴重傷害了彭乙家人的精神,因此,依照法律規(guī)定,彭甲的行為即構成侮辱、故意毀壞骨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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