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綁架情人索要分手費 被依法逮捕
張三和李四同居3年。后由于李四和別人戀愛,張三提出分手。李四要求張三賠償其青春損失費,張三答應給李四2萬元,后來未給,李四非常氣憤,找到表姐崔某幫她出氣。2003年1月14日晚,李四伙同崔某以租車為名將張三及其妻楊某騙至一飯店內,采用強拉硬拽、拳打腳踢等暴力手段將張三和楊某扣留。期間要張三賠償其青春損失費三萬元,逼張三寫下三萬元的欠條,并扣留其桑塔納轎車和其妻楊某后,讓張三回家拿錢。張三遂報警。
法院判決: 李四崔某構成綁架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四等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采用誘騙及暴力手段挾持、拘禁他人,其行為構成綁架罪。
律師說法:非法拘禁索要無中生有債務構成綁架罪
1.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
2.綁架行為的實質是以實力控制他人(并據此向其利害關系人提出贖金或者其他不法要求),其手段行為常表現為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等其他方法。對于缺乏或者喪失行動能力的被害人,采用偷盜、引誘等方法使其處于行為人或者第三人實力支配之下的,也成立本罪。
3.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的,構成非法拘禁罪。如果行為人認為索要的超出債務范圍不大,可以仍然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認為索要的超出債務范圍過大,甚至與名為索債,實為綁架人質非法索取巨額財產,應當按照綁架罪定罪處罰。
4.如果事實上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債務關系,而犯罪為勒索財物,憑空捏造被害人欠其債務,從而將被害人非法拘禁向其索要財物的那筆財物,則應定綁架罪。
本案中,李四索要青春損失費并不是合法的債務,說明其主觀上具有勒索財物的目的;客觀上李四伙同崔某實施了強拉硬拽、拳打腳踢等暴力手段將張三和楊某非法扣留,逼張三寫下三萬元的欠條后,為達到讓張三交出三萬元的目的,仍將楊某扣留,這完全符合綁架罪的特征。所以說李四、崔某的行為構成綁架罪。
由于刑事案件復雜,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害侵害時,應詳細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必要時咨詢專業(yè)法律人士,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