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殘疾者毆打輔警
7月18日上午8點50分許,桂林市崇信路發(fā)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大隊指揮分中心就近調度執(zhí)勤輔警小陳先期趕到事發(fā)路段進行處置。輔警小陳根據(jù)現(xiàn)場了解到的情況,對事故雙方進行先期現(xiàn)場調解。輔警在向當事人趙某某告知其逆行屬于交通違法的過程中,趙某某突然對輔警實施攻擊,連續(xù)擊打輔警陳某某的頭部。經將軍橋派出所初步調查,毆打輔警的當事人趙某某存在智力殘疾(二級)病史。
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如果構成此犯罪,必須是故意實施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達到造成的傷害要達到一定程度,實施傷害行為的人除要達到法定年齡,還應是智力正常的人。
本案中,先不論趙某某毆打輔警陳某某,是否對陳某某造成法定程度的損害后果,單從趙某某存在智力殘疾(二級)這一點來說,他并不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故意傷害罪的主體條件,因此,趙某某的行為肯定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當然,至于趙某某是否真的存在智力問題,還需要通過司法鑒定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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