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在超市趁人不備偷走手機,應受何種刑罰
劉某于2017年3月31日19時30分許,在北京市某超市內,趁高某不備,將高某放置于右側上衣兜內的玫瑰金色Iphone6splus手機一部偷走。經鑒定,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2820元。
法院判決:被告人劉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扒竊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
律師說法:在超市趁人不備偷走手機,應受何種刑罰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所謂竊取,是指行為人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單位)占有。所謂數額較大,是一個相對的概念,需要根據各地的經濟不同而定。本案中,劉某超市內,趁高某不備,將高某放置于右側上衣兜內手機偷走,如果其主觀上具備非法占有該手機的目的,則其行為屬于典型的竊取行為。在對劉某的行為進行認定時,還應結合當地的規(guī)定來認定該手機的價值是否達到數額較大。同時,還要結合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及有關錄像資料等證據材料對劉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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