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幫助他人租車抵押用以還債,構成詐騙罪嗎
2014年7月4日,高某(已判刑)告知王某,因其欠債準備租賃車輛抵押換錢,并委托王某幫其找抵押公司。次日,高某與王某一起將高某在某汽車服務部租賃一輛轎車抵押給杜某,后該車由高某家屬贖回后交還王某。經鑒定,該車價值為人民幣13萬元。
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產,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但王某僅為從犯,應按從犯予以懲處。
律師說法:幫助他人租車抵押用以還債,構成詐騙罪嗎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所謂欺詐,是指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50000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 “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根據刑法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案中,高某為還債,隱瞞事實租車后用抵押用來還債,屬于非法占有為目的,屬于詐騙行為。因車輛價值即詐騙數額達到13萬,所以高某騙取數額達到巨大標準。王某明知事實真相而幫助高某找租賃公司租到轎車,屬于協助高某實施詐騙的行為,因此王某屬于詐騙的從犯。因此,當然,在對王某的行為進行認定時,還應結合證人證言、車輛租賃合同抵押合同等證據作出判斷。在對王某量刑時,應綜合考慮他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危害后果以及認罪態(tài)度等進行綜合評判。如果王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考慮到其是從犯,應對其依法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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