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起訴書包括哪些內(nèi)容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后,應當制定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的主要內(nèi)容包括:
(一)被起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職業(yè)、住址、身份證號碼,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和關押處所等;
(二)案由和案件來源;
(三)案件事實、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訴構成犯罪的事實以及作為不起訴的決定根據(jù)的事實;
(四)不起訴的根據(jù)和理由,寫明作出不起訴決定適用的法律條款;
(五)有關告知事項;
在不起訴決定書的結尾部分,應當寫明承辦檢察員的職稱、姓名和制定該決定書的年月日,不起訴決定書應當加蓋檢察院的公章。
二、對被不起訴人如何處理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可以根據(jù)案件的不同情況,對被不起訴人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罰沒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連同不起訴決定書一并移送有關機關處理。對于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決定不起訴后,審查起訴部門應當將不起訴書副本以及案件審查報告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其不起訴的決定,由人民檢察院公開宣布,并將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的活動記入筆錄。不起訴決定書應當送達被不起訴人及被不起訴人的所在單位。
若被不起訴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應立即宣布釋放。有被害人的案件,還應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送達時,應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如果對不起訴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之后7日之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告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guī)定被不起訴的人,如果對不起訴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之后7日之內(nèi),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要求復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要求復議意見書后30日內(nèi)作出復議,通知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復議仍不服的,可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復核,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復核意見書后的30日內(nèi)作出決定,制作復核決定書送交提請復核的公安機關和下級人民檢察院。經(jīng)復核改變下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應當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執(zhí)行。
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jīng)Q定書后7日內(nèi)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應當立案復查。被害人向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申訴材料連同案卷一起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受理。對于被害人超過法定期限提出申訴的,由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控告部門受理,決定是否立案復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3個月之內(nèi)作出復查決定,案情復雜的,最多不超過6個月,復查決定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
被不起訴人對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guī)定作出的不起訴不服,自收到?jīng)Q定書后7日內(nèi)提起申訴的,應當由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立案復查。被不起訴人超過法定期限提出申訴的,由控告申訴部門決定是否立案復查,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復查后應提出復查意見,認為應當維持不起訴決定的,報請檢察長復查決定;認為應當撤銷不起訴決定而提起公訴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復查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害人、被不起訴人,撤銷不起訴決定或者變更不起訴的事實或者法律根據(jù)的,應當同時抄送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和本院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作出撤銷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的復查決定后,應當將案件交由審查起訴部門提起公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