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上訴不加刑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guī)定限制。根據上述規(guī)定,上述不加刑原則,只企用于被告一方上述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判時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訴又有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自訴人的上訴的上訴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二、對上訴、抗訴案件審理后如何處理
(一)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或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后,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提出上訴或抗訴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改判
改判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判決,改變一審判決的內容。屬于第二審人民法院改判的有三種情形:
(1)原判決適用法律有錯誤;
(2)原判決量刑不當;
(3)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撤消原判,發(fā)回重審。
(三)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違反有關公開審判的規(guī)定的;
2、違反回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4、審判庭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fā)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對于重新審判后的判決,可以上訴、抗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或者抗訴,經過審查后,分別情形用裁定駁回上訴、抗訴,或者撤銷、變更原裁定。對第二審自訴案件,必要時可以進行調解,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