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認為辯護人不稱職,根據(jù)法律,能重新委托辯護人嗎?請看下文。
委托辯護人為自己進行辯護是被告人在訴訟中的一項權利。辯護人接受委托,在審判中為被告人依法進行辯護,是辯護人的一項義務。被告人認為辯護人的辯護對自己不利或者是違背了自己的意愿的,有權拒絕辯護人的辯護,由自己進行辯護?;蛘弑桓嫒苏J為自己有罪,完全認可公訴人的指控,沒有讓辯護人辯護的必要,也可以中途拒絕辯護人繼續(xù)為自己辯護。如果被告人認為辯護人為自己的辯護沒有說服力或者不同意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的,可以拒絕他的辯護另行委托其他辯護人為自己進行辯護。這是法律賦予被告人在訴訟中的一項權利,法律也是允許的。
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由人民法院為他指定辯護人的,如果被告人堅決拒絕人民法院為他指定的辯護人為他辯護,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并應當記錄在案。如果被告人是屬于聾、盲、啞人或者間歇性精神病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人民法院為他指定了辯護人,而被告人有正當理由拒絕人民法院為他指定的辯護人為自己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其他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重新為其指定其他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