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哪些人可以拘留
根據法律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fā)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公安機關在異地執(zhí)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二、拘留的程序
拘留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fā)《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zhí)行;對于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xù)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xù)。由于我國法律規(guī)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因此,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zhí)行。
公安機關執(zhí)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fā)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對其實行拘留。然后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zhí)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