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害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作出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犯罪案件時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zhí)行。
二、取保候審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長
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強制措施,為了正確適用這一制度,我國法律規(guī)定了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8條規(guī)定:取保候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止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fā)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及時解除取保候審并及時通知取保候審人和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