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如何處理?請看下文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司法部發(fā)布并自2003年3月14日起試行的《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普通程序若干意見》)對“被告人認罪案件”的審理程序作出了特別規(guī)定。
(一)適用范圍根據(jù)規(guī)定,被告人對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的第一審公訴案件,一般適用《普通程序若干意見》審理。
對于指控被告人犯數(shù)罪的案件,對被告人認罪的部分,可以適用《普通程序若干意見》審理。但下列案件不適用《普通程序若干意見》審理:(1)被告人系盲、聾、啞人的;(2)可能判處死刑的;(3)外國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會影響的;(5)被告人認罪但經(jīng)審杏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認罪或者不同意適用《普通程序若干意見》審理的;(7)其他不宜適用《普通程序若干意見》審理的案件。
(二)決定程序人民檢察院認為符合適用《普通程序若干意見》審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訴時書面建議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若干意見》審理。對于人民檢察院沒有建議適用《普通程序若干意見》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可以適用《普通程序若干意見》審理的,應當征求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同意的,適用《普通程序若干意見》審理。
人民法院在決定適用《普通程序若干意見》審理案件前,應當向被告人講明有關法律規(guī)定、認罪和適用《普通程序若干意見》審理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確認被告人自愿同意適用《普通程序若干意見》審理。人民法院對決定適用《普通程序若干意見》審理的案件,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
(三)審判程序對于決定適用《普通程序若干意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前可以閱卷。開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應當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后,詢問被告人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的意見,核實其是否自愿認罪和同意適用《普通程序若干意見》進行審理,是否知悉認罪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
對于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同意適用《普通程序若干意見》進行審理的,可以對具體審理方式作如下簡化:(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訴書指控犯罪事實進行供述。(2)公訴人、辯護人、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的訊問、發(fā)問可以簡化或者省略。(3)控辯雙方對無異議的證據(jù),可以僅就證據(jù)的名稱及所證明的事項作出說明。合議庭經(jīng)確認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庭予以認證。對于合議庭認為有必要調查核實的證據(jù),控辯雙方有異議的證據(jù),或者控方、辯方要求出示、宣讀的證據(jù),應當出示、宣讀,并進行質證。(4)控辯雙方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
在審理程序中,應當嚴格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基本原則和程序,做到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切實保障被告人的權利。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對適用《普通程序若干意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當庭宣判。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不符合《普通程序若干意見》規(guī)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不再適用《普通程序若干意見》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