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轉化型搶劫罪的條件有哪些
所謂轉化型搶劫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以搶劫罪論處。
同時我國刑法第十七條還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搶劫負刑事責任的年齡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對轉化型搶劫行為應以搶劫罪承擔刑事責任。
1、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構成轉化型搶劫犯的原罪,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只有實施重大惡性犯罪才負刑事責任。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的,由于受刑事責任年齡的限制不能構成犯罪。因此,該類主體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的,沒有轉化為搶劫罪的前提條件,不能轉化為搶劫罪,故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2、對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的轉化型搶劫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有利于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改造。在大多數情況下,未成年人實施轉化型搶劫行為多屬初犯,主觀惡性較小。從對青少年矯正與改造的角度來看,對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也是比較有利的。
3、對于未滿十六周歲的人在實施轉化型搶劫行為時造成重大人身傷亡的,可以根據牽連犯的理論以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定罪,即根據結果行為吸收實施行為的辦法來定罪,而不能以轉化型搶劫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