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實踐中,不構成共同犯罪的幾種情況,共同犯罪有哪些例外情形呢?請看下文分析。
根據(jù)上述對共同犯罪構成特征的分析,可知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二人以上的共同過失行為造成一個危害結果的,不構成共同犯罪。應分別定罪處罰。如醫(yī)生甲馬馬虎虎,將病人的處方開錯,開了兩種不能匹配使用的注射針劑,藥劑師乙也不按規(guī)定認真審查處方,將針劑交給注射護士丙,護士丙也不認真審查,就為病人注射了該兩種針劑,結果導致該病人嚴重殘疾。在該案中,造成致使病人嚴重殘疾之醫(yī)療事故是醫(yī)生甲、藥劑師乙、護士丙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共同作用的結果,但作為過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問題。應對三人分別以醫(yī)療事故罪定罪處罰。
2.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害行為造成某種危害結果,但有的是出于故意,有的是出于過失,不構成共同犯罪。如甲是某公寓的管理員,盜竊犯罪分子乙找到甲,說自己來找其親戚該樓住戶丙,但丙碰巧不在且一時回不來,此前告訴他讓他找公寓管理員甲給開一下門。在乙的甜言蜜語哄騙下,甲違反有關管理規(guī)定,給乙打開了丙的宿舍門,結果導致丙價值2萬元的現(xiàn)金等財物被乙偷走。該案中,甲過失地幫助乙實施盜竊犯罪,二者不構成共同犯罪。
3.無罪過幫助他人實施故意犯罪的,不構成共同犯罪。如甲找到司機乙,讓乙其幫他拉一車貨,在將車開到一個倉庫邊后,甲請乙去吃飯,讓幾個人往車上裝貨,乙問裝的什么貨,甲欺騙乙說是做了一筆生意,現(xiàn)在來提貨。乙信以為真,幫甲把貨物拉到指定地點。其實,甲是在該倉庫盜竊貨物。該案中,甲實施了盜竊犯罪行為,乙雖然客觀上對甲的盜竊犯罪起到了幫助作用,但是其主觀上沒有罪過,因而不能構成犯罪,也就談不上與甲構成共犯的問題。
4.二人以上同時或者先后(近乎同時)針對同一個目標實施同一犯罪,但主觀上缺乏共同實施犯罪的意思聯(lián)絡的,屬于同時犯,不構成共同犯罪。如甲趁門衛(wèi)離開之際,從某公司的倉庫大門進入盜竊財物,正好乙也從倉庫的窗戶爬入盜竊,甲從天窗爬出逃走,乙仍從窗戶爬出逃走,二人對對方的盜竊互不知情。
5.二人以上同時實施犯罪但故意內(nèi)容不同,不構成共同犯罪。如甲和乙決定共同毆打丙,乙先上去用樹枝擊抽打丙的腿部致其輕傷,然后離去,接著甲卻以殺害丙為目的上去用木棒擊打丙的頭部,導致乙死亡。在該案中,甲以殺害丙為犯罪故意內(nèi)容,而乙卻以傷害丙為犯罪故意內(nèi)容,二者的犯罪故意內(nèi)容不同,不同構成共同犯罪,應分別以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論處。
6.超出共同故意范圍之外的實行過限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如甲和乙共同盜竊,但在此之外甲還單獨實施了放火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