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的內容有哪些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xiàn)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準逮捕,則依據(jù)《刑事訴訟法》審理,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若后被無罪釋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61條的規(guī)定,拘留的對象應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⑴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⑶在身邊或者住處發(fā)現(xiàn)有犯罪證據(jù)的;
⑷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有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⑺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的時間有哪些限制條件
刑事拘留?!缎淌略V訟法》第64條規(guī)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后,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24小時以內,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場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缎淌略V訟法》第65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缎淌略V訟法》第69條規(guī)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