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期間不準探望嗎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nèi),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也就說,一般情況下,刑事拘留不超過14天。同時,《刑事訴訟法》還規(guī)定: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即在特殊情況下,刑事拘留期限可以延長到37天。但你朋友的情況顯然不符合這三種特殊情況,不能適用37天的刑事拘留期限的規(guī)定。該工作人員說一般刑事拘留最少都要23個月,沒有法律依據(jù)。同時,《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而人民檢察院不予批準時,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換句話說,公安機關認為對拘留的人不需要逮捕或認為需要逮捕但未得到檢察院批準的,需要繼續(xù)偵查的,都應當在拘留期限內(nèi)辦理變更手續(xù),對其取保候審或監(jiān)視居住。預審是《刑事訴訟法》賦予公安機關的一項權力,主要是對已獲取的主要證據(jù)進行核實。關于最后一個問題,目前我國的法律還未規(guī)定刑事拘留期間的探望權利。《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辯護律師或其它辯護人在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也就是說,除了這兩類人在案件判決交付執(zhí)行前可以同犯罪嫌疑人會面外,其它人是不可以會見的。親屬或其它人要想會見犯罪嫌疑人,也只能等到定案交付執(zhí)行了。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jīng)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jīng)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經(jīng)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jù),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第六十五條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nèi)進行訊問。在發(fā)現(xiàn)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jù)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jù),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六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刑事拘留時間如何計算
刑事拘留的時間應自執(zhí)行拘留之日起計算,將犯罪嫌疑人帶回公安機關的時間已經(jīng)很制了其人身自由,應計算在拘留期限內(nèi)。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拘留犯罪嫌疑人,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fā)《拘留證》。執(zhí)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捺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注明。對符合法定條件,因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xù)的,應在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后立即辦理法律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