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犯罪與身份的關(guān)系
(一)無身份者與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
不具有構(gòu)成身份的人與具有構(gòu)成身份的人共同實施真正身份犯時,構(gòu)成共同犯罪。例如,一般公民不可能單獨犯脫逃罪,但可以教唆、幫助依法被關(guān)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因而構(gòu)成該罪的共犯。首先,刑法分則所規(guī)定的國家工作人員等特殊主體僅就實行犯而言。至于教唆犯與幫助犯,則完全不需要特殊身份。其次,我國刑法有關(guān)共犯人的規(guī)定已經(jīng)指明了這一點。例如,刑法第29條第1款前段的規(guī)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作用處罰。其中的“犯罪”與“共同犯罪”當然包括以特殊身份為主體要件的故意犯罪。因此,只要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與被教唆犯就構(gòu)成共同犯罪。根據(jù)刑法第27條第1款的規(guī)定,從犯只能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這表明,起幫助作用的人,也與被幫助的人成立共犯。當然,幫助犯也可能是脅從犯,但第28條的規(guī)定說明,脅從犯也只存在于共犯之中。這三條足以表達以下含義:一般主體教唆、幫助特殊主體實施以特殊身份為構(gòu)成要件的犯罪的,以共犯論處。最后,如果認為無身份者與有身份者共同故意實施以特殊身份為要件的犯罪時,一概不成立共犯(除有明文規(guī)定的貪污罪之外),刑法總則關(guān)于共同犯罪的規(guī)定幾近一紙廢文,總則也不能起到指導分則的作用。例如,一般公民教唆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叛逃的,一般公民教唆、幫助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的,一般公民幫助在押人員脫逃的,一般公民教唆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的,均不成立共犯,而且通常只能宣告無罪。但這些結(jié)論無論如何不能得到國民的贊同。
問題是,在上述情況下,應如何確定犯罪的性質(zhì)?根據(jù)刑法理論的通說,應當按照實行犯的犯罪性質(zhì)決定共同犯罪的性質(zhì)。例如,國家工作人員與一般公民相勾結(jié),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的,國家工作人員為實行犯。所以,對該共同犯罪人應認定為貪污罪的共犯,對一般公民也應以貪污罪論處。
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共同犯罪時,如非國有公司的工作人員甲與國有公司委派到該非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乙共同侵占該非國有公司的財產(chǎn)時,可以將具有低位身份的人視為無身份者,將具有高位身份的人視為有身份者,按照上述法理確定共同犯罪的性質(zhì)。
二、共同犯罪認識錯誤的處理
共同犯罪的認識錯誤,是相當復雜的問題,我國刑法理論還沒有展開研究。如果共犯人具有法律認識或事實認識錯誤,原則上也適用處理法律認識錯誤與事實認識錯誤的原則。但共同犯罪的認識錯誤也存在特殊之處,下面略舉幾例加以說明。
例一,甲、乙共謀殺害在某博物館工作的丙,并同時舉槍向丙射擊,甲擊中了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乙沒有擊中任何目標。這是一種共同正犯,由于甲、乙對丙有共同殺人故意,但沒能造成丙的死亡,故成立殺人未遂的共同犯罪。甲的行為另觸犯了過失損毀珍貴文物罪,過失犯罪不構(gòu)成共犯,故乙不成立該罪的共犯。甲的行為又是一行為觸犯數(shù)罪名,屬于想象競合犯,故對甲實際上只能以殺人未遂論處。
例二,部分共犯人對另一部分共犯人的行為性質(zhì)產(chǎn)生認識錯誤時,應當在兩種犯罪性質(zhì)重合的范圍內(nèi)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甲邀約乙對丙實施暴力,乙以為甲只是希望傷害丙,事實上甲具有殺人的故意,甲、乙共同對丙實施暴力,導致丙死亡。在這種情況下,只能在故意傷害罪的范圍內(nèi)認定甲與乙構(gòu)成共同犯罪(共同正犯),并都對死亡結(jié)果承擔責任。但由于甲具有殺人故意與殺人行為,對甲應另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再如,甲教唆乙破壞公用電信設施,乙理解錯誤,破壞了軍用通信設施。由于甲有教唆他人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的故意與行為,成立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教唆犯,乙在此范圍內(nèi)與甲成立共犯(部分犯罪共同說)。但由于乙的行為另符合破壞軍事通信罪的構(gòu)成要件,故對乙的行為認定為破壞軍事通信罪。
例三,甲教唆乙殺死藏在草叢中的丙,乙便開槍射擊,但由于丙剛好離開,實際上只毀壞了丙的貴重財物。甲與乙都具有殺人的故意,分別實施了殺人的教唆行為與實行行為,故成立殺人未遂的共犯。乙的實行行為毀壞了他人財物,但刑法規(guī)定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的才成立犯罪,故對該行為不能獨立定罪。
例四,甲以為乙是沒有達到刑事法定年齡的人,以間接正犯的意圖唆使乙實施盜竊行為,事實上乙達到了刑事法定年齡,并實施了盜竊行為。如果刑法將共犯人分為正犯、教唆犯與幫助犯,則必須確定甲是間接正犯還是教唆犯。盡管我國刑法將共犯人分為主犯、從犯與脅從犯,對于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處罰,但在是否成立共犯的意義上說,仍然有必要分清甲是間接正犯還是教唆犯。對此,刑法理論上有人主張甲成立間接正犯,有人主張甲成立教唆犯。根據(jù)刑法原理,應在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范圍內(nèi),將甲認定為教唆犯。在相反情況下,即以為對方達到刑事法定年齡進行教唆,實際上對方?jīng)]有達到法定年齡的,也只能在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范圍內(nèi),認定為教唆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