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的探視制度是怎樣的
為了保障看守所的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一般的探視規(guī)定內容如下“
(1)在押人員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2)在押人員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在押人員。在押人員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在嚴格監(jiān)護的條件下,允許在押人員回家探視。
(3)在押人員近親屬給在押人員的物品,須經看守人員檢查。
(4)人民檢察院已經決定公訴的案件,在押人員在接到起訴書副本后,可以與本人委托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會見、通信。
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相關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準。
人犯與其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的近親屬以及外國近親屬會見、通信,或者外國籍人犯與其近親屬、監(jiān)護人及其所屬國駐華使、領館人員會見、與外國通信,均須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或者國家安全廳、局批準。
第三十五條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會見時,應當有辦案人員和看守干警在場監(jiān)視。對外國籍人犯,少數(shù)民族人犯和聾啞人犯,還必須由辦案機關聘請翻譯人員在場。會見中,嚴禁談論案情,不準使用暗語交談,不準私下傳遞物品。違反規(guī)定不聽制止的,應即責令停止會見。
第三十六條經辦案機關同意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局、處長批準,人犯可以臨時離所探視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當日無法返所的人犯不準探視。
探視的應當由二名以上辦案人員押解和監(jiān)視,并不得在所外過夜。
第三十七條人犯近親屬送給或者寄給人犯的日用品和學習書刊,經檢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詳細登記,辦好手續(xù)后交給人犯;現(xiàn)金由看守所代為保管,人犯有正當用途時可以支付;對于不許收留的物品,當場或登記后予以退回。
第三十八條看守所對人犯發(fā)收的信件,未受辦案機關委托檢查的,一律交辦案機關處理。
第三十九條受人犯委托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在人犯接到起訴書副本后,可以與人犯會見、通信。
律師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須持有律師事務所(或法律顧問處)的工作證和有固定格式的專用介紹信;其他辯護人請求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專用介紹信。
律師和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辯護人,必須在看守所里會見人犯??词厮鶓斀o予方便,并進行戒護,保證安全。會見結束后,應當將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監(jiān)。
二、看守所內押人員的生活條件
人犯給養(yǎng)費主要包括伙食、炊餐具、被服、衛(wèi)生醫(yī)療、日用品、取暖、降溫、押解、學習以及其他必需開支的項目的費用。
人犯給養(yǎng)費的標準,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和財政廳、局根據(jù)物價等情況商定。
人犯伙食要與干警食堂分開,單獨設灶。應當在規(guī)定的標準內,力求調劑改善。食品要清潔衛(wèi)生,開水要充分供給?;锸硯つ棵吭陆Y算一次。
患病的人犯、外國籍人犯,可視情適當提高伙食費標準。
人犯居住的監(jiān)室面積平均每人不得少于二平方米。
看守所的人犯給養(yǎng)費和修繕費,必須全部轉入看守所帳戶,由看守所直接管理,嚴禁截留、挪用。使用經費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范圍、標準開支,嚴格審批手續(xù)。除人犯伙食費以外,一次使用經費二百元以內的,由看守所所長批準;超過二百元的,由主管局、處長批準。
看守所的行政和業(yè)務經費,按正常渠道列支。
看守所對于人犯的日常生活要建立管理制度。
看守所應當有供人犯沐浴的設施、設備。
看守所應當依據(jù)季節(jié)變化和實際需要,規(guī)定人犯洗澡、理發(fā)、洗曬被服的次數(shù)和時間。
經常保持監(jiān)室內外的清潔衛(wèi)生,注意美化環(huán)境。每天打掃監(jiān)室,定期消毒,并要做好人犯的夏季防署降溫、冬季防寒保暖工作。
對患病的人犯要及時治療。人犯服藥,看守干警要在場監(jiān)視。發(fā)現(xiàn)人犯患有傳染病要立即隔離治療。病情嚴重的,可以住院治療;如辦案機關決定變更強制措施時,依照規(guī)定辦理。
人犯患病出現(xiàn)死亡危險時,要邊積極搶救邊告知辦案機關。
人犯需要住院治療的,須經看守所所長批準,并派看守干警值班看管,嚴防發(fā)生人犯脫逃、自殺等意外情況。不準使用人犯或者雇人看護住院的病犯。
人犯自傷、自殘的,不準辦理取保候審或監(jiān)視居住,其后果由人犯自己負責。
人犯死亡,應當由法醫(yī)或者醫(yī)生作出醫(yī)療鑒定。對于非正常死亡的,還應經過當?shù)厝嗣駲z察院檢驗,并通報辦案機關。
人犯死亡后,由看守所通知人犯的近親屬領回尸體火化;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拒絕領回的,由看守所予以火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