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驅逐出境有哪些方式
刑法第35條規(guī)定,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根據這一規(guī)定,驅逐出境適用方式有兩種:
一是獨立適用。它是針對那些犯罪情節(jié)比較輕的外國人,沒有必要判處主刑的,可以單獨判處驅逐出境。
二是附加適用。它是針對那些犯罪性質比較嚴重、判處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國人,可在主刑執(zhí)行完畢后適用驅逐出境。
在我國驅逐出境的適用方式比較靈活。刑法規(guī)定是可以適用,而不是應當適用。
這即是說,對犯罪的外國人不一定要適用驅逐出境,而是不僅要根據案情,考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等因素,而且還要考慮我國與所在國的關系以及國際斗爭的需要加以決定。
二、驅逐出境的量刑如何適用
驅逐出境只適用于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公民。
我國刑法規(guī)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應依刑法規(guī)定定罪量刑,依其犯罪結果單獨處以主刑或附加刑或者處以主刑和附加刑,對此,刑法專門規(guī)定:“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