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哪些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zhí)行。
二、剝奪政治權利刑期如何算
根據(jù)刑法和其它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剝奪政治權利刑期的計算有以下四種情況:
1.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執(zhí)行。
2.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起算,同時執(zhí)行。管制期滿解除管制,政治權利也同時恢復。
3.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有期徒刑、拘役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但是,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zhí)行期間。也就是說,主刑的執(zhí)行期間雖然不計入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權利。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間享有政治權利。準予其行使選舉權,但其它政治權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4.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期從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