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裂國家罪的主體包括哪些人
分裂國家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無論是中國公民,還是外國公民、無國籍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從刑法的規(guī)定來看,本罪系必要共同犯罪,即只能由多數(shù)人共同實施,單獨的個人不能構成本罪。
二、分裂國家罪的主體分幾類
基于各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及其分工,本罪的主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一)“首要分子”
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實施分裂國家犯罪活動中起組織、策劃、召集、領導或者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一般情況下,首要分子通常都是那些鉆進我們黨政軍內(nèi)部、竊取重要權力、居于重要地位、身居要職的野心家、陰謀家,或者在一定地區(qū)或某個民族中,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的地方分離分子或民族分裂分子。
盡管首要分子有時并不直接參與實施具體的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的犯罪活動,但他們或者是犯意的制造者,或者是犯罪組織、犯罪集團的組建者,是分裂國家罪的主謀和頭子,他們在分裂國家罪的實施過程中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最為重大。
(二)“罪行重大的”
所謂“罪行重大的”,是指在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的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或者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
這類犯罪分子雖然并不直接組織、策劃分裂國家的犯罪活動,但由于是分裂國家罪的主要實行者和主要責任者,因此,他們在分裂國家的犯罪活動中也屬于那種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最為重大的一種。
(三)“積極參加的”
所謂“積極參加的”,是指在分裂國家的犯罪活動中態(tài)度積極、行為主動、意志堅定或者在犯罪活動中起積極作用但還不屬于“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的那部分人。在司法實踐中,是否屬于積極參加,是對參與共同犯罪活動的人參與犯罪程度的評價,而這種評價既考慮其實施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也考慮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及其人身危險的輕重。
如率領他人積極實施危害行為,沖鋒在前,或者雖然參與分裂國家的犯罪活動,但尚未直接造成嚴重的危害結果等。有學者認為,“積極參加的”從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角度考慮,大致相當于從犯。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既然是積極參加的,并非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顯然起的是積極作用,只不過和首要分子與罪行重大的相比所起的作用弱些而已,但絕不能以其沒有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的所起作用強大為由而認為他們是從犯,或者相當于從犯。對于“積極參加的”那部分人,應當根據(jù)他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還是次要或者輔助作用而將其認定為主犯或者從犯。
(四)“其他參加的”
所謂“其他參加的”,是指除上述參與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人以外的、受蒙騙、被脅迫、被利用或者隨從、在犯罪活動中不起主要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而這些人雖然參與了分裂國家的犯罪活動,但他們對于其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往往具有附合與隨眾的心理,他們在整個犯罪活動中僅僅起到一種所謂的規(guī)模擴大效應而不具有決定性的作用。
但是,他們對于其行為的性質(zhì)是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則是明知的,如果不具有這種明知,即不知道其行為是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則不屬于參加分裂國家的行為,當然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