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犯罪中主犯的處罰
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有兩種類型,一種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人,另一種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對于不同的主犯,處罰是不同的。
對于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人,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進行處罰;對于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人,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二、主犯的特別刑事責任
主犯的特別刑事責任原則。我國刑法總則第26條規(guī)定的是主犯的一般刑事責任原則。
但是,我國刑法分則對某些必要共犯的主犯和其他一般共同犯罪人已經規(guī)定了具體的法定刑,例如,刑法第317條第2款規(guī)定,犯聚眾持械劫獄罪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如第290條第2款規(guī)定,犯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的,對首要分子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對于這些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等主犯,應直接按照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文規(guī)定的法定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