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教唆犯的概念
我國刑法理論界對教唆犯概念的表述,基本上可以概括為以下兩種:
1、教唆犯是故意地引起他人實行犯罪意圖的人。
2、教唆犯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事實上這兩種表述都有不妥之處,在闡述任何一個法律概念時,都應遵循和把握如下原則,第一,要嚴格地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揭示出這個法律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質特征,即正確地揭示出概念的內涵。第二,要全面反映出法律所規(guī)定的包括在概念中的不同情形,也就是正確揭示概念的外延。
對照上述原則,概念1 既沒有正確揭示教唆犯概念的內涵也沒有準確地揭示教唆犯概念的外延。首先,就教唆犯概念的內涵而言,我國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教唆他人犯罪的……”這里的“教唆他人犯罪”應是教唆犯概念的內涵。因為它是區(qū)分教唆犯和非教唆犯的本質特征。然而,概念1 將“教唆他人犯罪”解釋為“引起他人實行犯罪意圖”,這是不準確的。“實行犯罪意圖”和“犯罪”是含義截然不同的兩個概念?!皩嵭蟹缸镆鈭D”是人的主觀上的一種心理狀態(tài),而“犯罪”則是主、客觀要件的統(tǒng)一,一個人僅有實施犯罪的意圖,無論如何也不構成犯罪,只有當實行犯罪的意圖表現(xiàn)為客觀的犯罪行為時,才構成犯罪,應當說:“犯罪”包含了“實行犯罪的意圖”。二者之間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而非等值關系,將二者等同起來是不恰當?shù)模硗?,實行犯罪意圖中的“實行”,就我國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和理論上理解,僅指犯罪的著手行為,而不包括犯罪的預備行為,因此,,概念1使人產(chǎn)生這樣的理解,只有引起他人著手實行犯罪意圖的人才是教唆犯, 如果僅引起他人預備犯罪意圖的就不構成教唆犯。而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的:“教唆他人犯罪”中的“犯罪”當然包括著手實行犯罪和預備犯罪兩種情形??傊?,把“教唆他人犯罪”解釋為“引起他人實行犯罪意圖”,沒有正確揭示教唆犯要領的內涵。
其次,就教唆犯概念的外延而言,我國刑法關于教唆犯的規(guī)定有兩款,第一款是關于共犯教唆犯的規(guī)定,第二款是關于單獨教唆犯的規(guī)定。作為教唆犯的概念,應該全面反映這兩種情況,然而概念1沒有反映。概念2雖然正確地揭示了刑法關于教唆犯概念內涵的規(guī)定,但和概念1一樣, 沒有反映當刑法第二十九條所規(guī)定的教唆犯的兩種情形。同時,也沒有揭示教唆犯主觀方面的特征,因而也是不完善的。本人認為,關于教唆犯的概念應該這樣表述:“教唆犯是故意地教唆他人犯罪,致使或者沒能致使他人犯罪的人”。
二、教唆犯成立的條件
1、教唆犯成立的客觀方面要件
關于教唆犯成立的客觀方面要件,理論上眾說不一,其觀點大致可以概括以下三種:
一是教唆行為說。這種觀點認為,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就構成教唆犯。
二是以引起犯罪意圖說。這種觀點認為,只要行為人實施了足以引起他人犯罪意圖的行為,就成立教唆犯。
三是實施犯罪說。這種觀點認為,要成立教唆犯必須是被教唆的人實施所教唆的罪,并且教唆行為與被教唆人犯罪之間有因果關系。
筆者認為,三種觀點值得商榷。
首先,足以引起犯罪意圖說中的“足以”是一個是似而非的用語,什么行為是足以引起他人的犯罪意圖,這不可能有一個客觀標準。誠然,我國刑法有的條文也使用了“足以”一詞,如刑法第116條第117條。第117條規(guī)定:“破壞軌道、橋梁、 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它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飛機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我們能不能認為本文中所使用的“足以”也是似是而非的呢?當然不能,因為,對于交通工具上的什么器件進行破壞足以或不足以使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這是可以根據(jù)科學實驗來加以判斷的。機械運動的原理表明,如果破壞了汽車的剎車,那么就足以使汽車在某種情況下發(fā)生傾覆或者毀壞危險,而卸掉汽車上的檔風玻璃,無論如何也不足以使汽車發(fā)生傾覆或者毀壞的危險。何種破壞交通設備的行為足以使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或毀壞危險其道理是同樣的。而人是一定社會的復雜體,在本質上人與任何其他有生命的生物或無生命的物質是不同的,人具有思維和創(chuàng)造能力,處在一定社會環(huán)境的人總是千差萬別的,各不相同的。因此,某種行為是否足以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圖與某種行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或者毀壞不一樣,它不可能有一個客觀標準。假設一種行為對甲來說,足以引起其犯罪意圖,而對乙而言,卻不足引起其犯罪意圖,那么這種行為究竟是教唆犯罪行為還是非教唆犯罪行為呢?例如有一已婚男子,出于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對甲、乙兩名男性大談暴力性生活樂趣,結果甲犯了強奸罪,而乙沒有犯罪。如果按照足以引起犯罪意圖說來分析,那么該男子的行為既是教唆行為,又不是教唆行為,這未免令人費解。由此可見,足以引起犯罪意圖說使得教唆犯客觀方面的要件失去了客觀的標準,使人在認定教唆犯時感到無所適從。
其次,教唆行為說和實施犯罪說雖然都有正確的一面,但都失之片面,刑法第29條關于教唆犯的規(guī)定有兩款,共犯教唆犯和單獨教唆犯是兩種不同情形的教唆犯,因而,它們各自在客觀方面成立的要件是不盡相同的,實施犯罪說正確地闡述了刑法第29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而忽視了第二款的規(guī)定,教唆行為說則恰恰相反,因此,他們都具有片面性。正確的表述是對兩種不同情形的客觀方面分別加以論述。
(1)共犯教唆犯成立的客觀方面要件
共犯教唆犯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被教唆人犯了(包括預備和實施)所教唆的罪,并且教唆行為與被教唆人犯罪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這種因果關系可以表現(xiàn)為一因一果的形式,即教唆行為是被教唆人犯罪的唯一原因,也可以表現(xiàn)為多因一果的形式,即教唆行為和其他的因素都與被教唆人犯罪有因果關系,不管是一因一果或是多因一果,教唆人都構成共同教唆犯。
(2)單獨教唆犯成立的客觀方面要件
單獨教唆犯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但被教唆人沒有犯所教唆的罪。包括如下幾種情況:①教唆人已經(jīng)實施了教唆行為,但被教唆人還沒有感受到教唆時,就被截獲了,如教唆他人犯罪的書信中途被有關機關予以扣押;②被教唆人拒絕了行為人的教唆,如甲教唆乙盜竊,乙拒絕或不予理睬;③被教唆人在行為人的教唆下,產(chǎn)生了犯意,但還沒有見之于行動,后來放棄了犯罪意圖;④被教唆人犯了罪,但所犯的罪并不是所教唆的罪;⑤被教唆人犯了罪,并且所犯的罪和行為人所教唆的罪相同,但被教唆人犯該罪并不是由行為人的教唆行為所引起的,而是基于其他原因,也就是說教唆行為與被教唆犯罪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如甲教唆乙傷害丙,乙自己與丙無怨恨,因而對甲的教唆沒有理睬。后來丙因事冒犯了乙,于是乙出于報復的動機傷害了丙。甲只成立單獨教唆犯,而不構成共犯教唆犯。
共犯教唆犯和單獨教唆犯在客觀方面的成立要件盡管有區(qū)別,但在行為人須有教唆他人犯罪行為這一點是共同的。那么什么是“教唆他人犯罪”呢?根據(jù)《現(xiàn)代漢語詞典》解釋,“教唆”是慫勇指使的意思?!胺缸铩笔侵感谭ǚ謩t規(guī)定的具體的罪,“教唆他人犯罪”就是指慫勇指使他人實施符合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具體的行為。
由于各個具體罪的犯罪構成不同,就使得不同教唆犯的成立在客觀方面有不同的要求。有些罪的犯罪構成簡單,沒有什么附加條件;如故意殺人罪,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教唆他人殺人的行為即可。有些罪的犯罪構成有一定的附加條件;如盜竊、詐騙等要求“數(shù)額較大”等,對于這些犯罪來說,并不是行為人一旦教唆他人實施盜竊、詐騙等行為就構成教唆犯。
需要指出的是,并非在任何情況下教唆他人實施犯罪都構成教唆犯,如教唆人教唆他人剝奪教唆人自己的生命而沒有造成死亡后果的,再如犯了罪的人教唆他人為自己隱匿罪證,作偽證等,當被教唆人沒有實施這些犯罪行為時,教唆人不成立教唆犯,當實施犯罪行為時,被教唆人就分別構成了故意殺人罪,包庇罪和偽證罪,但教唆人仍然不構成教唆犯。
在我國刑法中也有一些特殊的情況,就是刑法把某種教唆犯罪行為規(guī)定為一個獨立的罪名或作其它處理。前者如刑法第104條規(guī)定的武裝叛亂暴亂罪, 作為其客觀方面要件的暴動、勾引、收買行為實質上是武裝叛亂暴亂罪的教唆行為,但法律將他們規(guī)定為獨立的罪名。
教唆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有的以金錢、物質、美女以及其他方面的好處引誘他人犯罪;有的以嘲弄、蔑視或者侮辱的手段刺激他人實施犯罪;有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脅迫他人犯罪;有的利用封建迷信教唆他人犯罪等等。
教唆的方式也是多種多樣的:有口頭教唆、有文字教唆、還有動作教唆等等。
2、教唆犯成立的主觀方面要件
關于教唆犯成立的主觀方面要件,在只能由故意構成這一點上,理論界的意見是一致的。但在是否可以由間接故意構成這一點上,卻存在著較大意見的分岐:一種主張認為,教唆犯的主觀方面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另一種則認為間接故意不構成教唆罪;還有一種認為刑法第29條第一款的教唆犯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間接故意構成,而第二款的教唆犯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本人同意第一種觀點。
主張間接故意不構成教唆犯的觀點,認為教唆犯是自己不直接實施犯罪,而是通過別人犯罪達成自己犯罪意圖亦即通過別人犯罪實現(xiàn)自己所追求的危害社會的后果。如殺人教唆犯就是通過他人的殺人行為達到自己想把他人殺死的目的。一般情況下,教唆犯要通過他人的犯罪達到自己的犯罪意圖,但是并不能涵蓋所有情形。比如,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使他人犯罪,也明知他人可能實施的犯罪有可能造成危害社會后果的發(fā)生,而加以放任;例如甲明知乙是一個盜竊成性的人,卻當著乙的面談自己工廠倉庫管理不善,結果乙實施了盜竊行為,造成了公共財產(chǎn)損失。甲并不是想通過乙實施盜竊而達到非法占有倉庫財物的目的,但這種行為則是一種典型的間接故意教唆行為。又如,行為人雖然希望教唆人實施犯罪行為,但其意圖在于報復被教唆人或者他的親屬,而對被教唆人實施犯罪會造成的危害社會后果并不關心;例如甲通過教唆乙犯罪報復乙的父親,實施了教唆乙盜竊的行為,致于乙能否盜得財物漠不關心,同時甲也不是通過乙犯罪來達到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綜上所述,認為教唆犯是自己不犯罪,而通過他人犯罪達到自己的犯罪意圖的觀點不符合實際情況。
主張間接故意以被教唆人實施了所教唆的罪即出現(xiàn)了危害結果,教唆人才構成教唆犯;反之則不構成。這種觀點也有不妥之處。一方面,我國刑法關于故意犯罪的規(guī)定并沒有要求間接故意犯罪的構成必須有危害社會的結果,只要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后果而放任這種后果發(fā)生的,就構成間接故意犯罪,這說明,危害社會的結果發(fā)生與否,并不影響間接故意的構成;另一方面,間接故意犯罪以結果定罪的主張有悖于我國刑法主客觀相統(tǒng)一定罪的基本原則。根據(jù)這一原則,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某種犯罪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某種犯罪的行為,那么,他就具備了該罪成立的主客觀要件,對其就應以該罪定罪,判斷一個人是否具有某種犯罪故意是以客觀行為以及其他客觀情況作為根據(jù)的,而不是行為結果,結果的發(fā)生與否并不決定行為的性質,如果我們根據(jù)某個人的行為和其他客觀情況判定他主觀上具有某罪的間接故意,即放任自己行為會造成某種危害社會后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客觀上實施了某種有損社會的行為,那么即使沒有出現(xiàn)危害社會的后果,對其行為也應以該罪定罪。由此可見,單獨教唆犯不能由間接故意構成的觀念也就不能成立了。
3、教唆犯成立的主體要件
主體方面,單獨教唆犯和共同教唆犯一樣,已滿十六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可以構成任何罪的教唆犯,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只能構成刑法第17條所規(guī)定的罪的教唆犯。
教唆犯罪行為既可以由單個人實施,也可以由多個人實施。共同教唆犯又分為共犯共同教唆犯和單獨共同教唆犯。共犯共同教唆犯是指共同教唆人和被教唆人之間形成了共犯關系即被教唆人犯了共同教唆人所教唆的罪;單獨共同教唆犯是指被教唆人沒有犯共同教唆人所教唆的罪,二者之間沒有形成共犯關系。如果多個教唆人之間沒有共同的故意聯(lián)系,各自就獨立構成教唆犯。在此情況下,如果被教唆人沒有犯所教唆的罪,那么,教唆人各自均成立單獨教唆犯,如果被教唆的人犯了所教唆的罪,就要搞清究竟是所有人還是其中一個或幾個人的教唆行為與被教唆人犯罪有因果關系,如果只有其中某個人或某幾個人的教唆行為與被教唆人犯罪之間有因果關系,那么,這個人或這幾個人就和被教唆人形成共同犯罪,則負共犯教唆犯的責任,其余的人就只構成單獨教唆犯,但不是所有的人構成一個整體的共同犯罪。
4、教唆犯成立的對象要件
教唆犯的教唆對象首先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教唆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和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犯罪屬于把人作為犯罪工具的實行犯即理論上通常所說的間接正犯。由于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乙只有犯了刑法第17條規(guī)定的罪時才負刑事責任,因此,教唆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犯刑法第17條以外之罪的也屬于間接正犯。其次,教唆的對象必須是沒有犯意的人,已有犯意的人不能成為教唆犯的教唆對象,教唆有犯意的人犯罪的,屬于幫助犯。
教唆的對象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特定包括特定的個人和特定的多數(shù)人,不特定是指無論從教唆人的主觀上還是從客觀的角度上看,被教唆的人數(shù)都無法確定。如張貼廣告的方式教唆他人犯罪,就是教唆不特定人犯罪的情況。
教唆犯教唆的對象之所以可以是不特定的這是因為:一方面,從法律角度來講,我國刑法規(guī)定:“教唆他人犯罪的……”。這里的“他人”當然包括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人兩種情況;另一方面,從理論上講,某種行為是否為教唆犯罪行為,并不取決教唆對象的特定不特定,而在于行為本身是否是教唆他人實施具體犯罪的行為。如果行為內容是唆使他人實施具體的犯罪,而行為人主觀上又有教唆他人犯具體罪的故意,那么,即使對象是不特定的,也同樣構成教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