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相對刑事責任年齡
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又稱相對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僅限于對刑法所明確限定的某些嚴重犯罪負刑事責任,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對未明確限定的其他犯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情況。
二、對相對負刑事責任如何處理
我國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對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負刑事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規(guī)定的八種犯罪,不是指具體罪名,而是指具體的犯罪行為。例如“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并且造成致人重傷、死亡后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對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的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綁架人質后殺害被害人,拐賣婦女、兒童而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死亡的行為,依據(jù)刑法的上述規(guī)定,都是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同樣,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奸淫幼女,或者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的,也應追究刑事責任。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才負刑事責任。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都是故意犯罪。難以分辨的是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既有故意,也有過失。切記并非是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在所有的犯罪過程中,導致受害者重傷、死亡的,都要負刑事責任。正確的理解,應該是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在犯罪過程中,“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