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
也稱相對有刑事責任能力,指行為人僅限于對刑法所明文規(guī)定的某些嚴重犯罪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對未明確限定的其他危害行為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情況。我國刑法中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即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
這類人僅對刑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的8種犯罪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對除此之外的其他危害行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二、減輕刑事責任能力
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又稱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限定刑事責任能力、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其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中間狀態(tài),指因年齡、精神狀況、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為人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時,雖然具有責任能力,但其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較完全責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減弱或降低的情況。
我國刑法明文規(guī)定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有四種:(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3)又聾又啞的人;(4)盲人。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yīng)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