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況下需要重新鑒定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jù)不足的;
(四)經(jīng)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二、重新進行司法鑒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上級法院的司法鑒定機構重新鑒定:
(一)鑒定人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三)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jù)有矛盾的;
(四)鑒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鑒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鑒定人應當沒有回避,而對其鑒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鑒定結論的;
(七)有證據(jù)證明存在影響鑒定人準確鑒定因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