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誰承擔刑事證明責任
證明責任,也稱舉證責任,是訴訟法和證據(jù)法中的一項基本制度,是指司法機關或某些當事人應當收集或提供證據(jù)證明應予認定的案件事實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認定、主張不能成立的危險。證明責任所要解決的問題是,訴訟中出現(xiàn)的案件事實,應當由誰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以及在訴訟結束時,如果案件事實仍然處于真?zhèn)尾幻鞯臓顟B(tài),應當由誰來承擔敗訴或不利的訴訟后果。
二、刑事證據(jù)證明標準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應當承擔收集證據(jù),提供證據(jù),證明案件事實的法律責任。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jié)輕重的各種證據(jù)。同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diào)取證據(jù)。
上述規(guī)定表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分別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承擔依法收集證據(jù),提供證據(jù),證明犯罪的職責和義務??梢?,證明責任總是和公安司法機關承擔的法律職責、義務相聯(lián)系的。例如,公安機關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向人民檢察院提供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必須就認定的犯罪事實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jù)。人民檢察院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必須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
人民法院為了正確行使審判權、實現(xiàn)刑事訴訟的任務,有責任調(diào)查核實證據(jù),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在法庭審理中,法院可以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以查明案件事實。第一審法院的定罪判決,必須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如果證據(jù)不足,第二審法院將予以撤銷或改判。即使是生效的判決,如果證據(jù)不足,也可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qū)Π讣M行再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