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脅從犯
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這里所說的“被脅迫參加犯罪”是指行為人受威脅被迫參與犯罪。脅從犯本不愿意參加犯罪,只是因為迫于他人的暴力或者精神威逼才作犯罪的選擇,參加了共同犯罪的實施。當然,被脅迫參加犯罪雖非出于自愿,有違背意志、不得已的一面,但最后參加犯罪仍是由其意志決定的,其人身并未受到強制,主觀上畢竟還是經過了他的自由選擇,其行為也是受自己的意志支配的,只是畏于自身遭到危險。這種行為人主觀上是有罪過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由于脅從犯參與共同犯罪活動是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其實施的犯罪危害行為是在被他人威脅、強迫,精神受到強制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的,其危險性要小于沒受精神強制而實施犯罪的人。因此,法律規(guī)定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即根據(jù)他參加實施的犯罪性質、被脅迫的程度以及對造成的危害結果所起的作用等情況,綜合分析確定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需要指出的是,對于共同犯罪人中原來是被脅迫參加犯罪,后卻變?yōu)樽栽富蛘叻e極參加犯罪活動的,不能再確定為脅從犯,應根據(jù)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別以主犯或者從犯論處
二、脅從犯的刑事責任有哪些
按照刑法第28條的規(guī)定,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在脅從犯刑事責任原則的具體適用中應注意以下兩點:
(1)我國刑法對脅從犯采取必減主義。即對脅從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不是“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對脅從犯予以減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應按照其犯罪情節(jié)具體確定。犯罪包括被脅迫的程度、對危害結果的作用大小、罪后表現(xiàn)等因素,應具體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