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刑事訴訟中的辯護人
辯護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委托或者經(jīng)法院指定,為維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利益而依法向其提供法律幫助的人。
辯護人的制藥責任在于,為維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利益,但在遇到危及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情勢下,辯護人也不能一意孤行刻意維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利益。
二、哪些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過程中,應當充分保證被告人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辯護權利。但下列人員不得被委托擔任辯護人:
(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的現(xiàn)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jié)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guī)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jiān)護人,由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