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制作法庭筆錄
法庭筆錄是由法院書記員制作的記載全部法庭審判活動的訴訟文書。由于它是合議庭評議和判決的依據(jù),也是二審、再審的依據(jù)之一,因此,必須記載清楚、準確和如實,并交由審判長審閱,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證言的部分交由證人確認簽名;庭審后還要交由當事人閱讀,認為無誤的簽名或蓋章。
二、違反法庭秩序應當如何處理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合議庭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對于違反法庭秩序情節(jié)較輕的,應當當庭警告制止并進行訓誡;
(二)對于不聽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強行帶出法庭;
(三)對于違反法庭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經(jīng)報請院長批準后,對行為人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四)對于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gòu)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申請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通過作出罰款、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提出。通過罰款、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的,該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nèi),將申請人復議申請、罰款或者拘留決定書和有關(guān)事實證據(jù)材料一并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復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zh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