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庭調(diào)查的順序是怎樣的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guī)定,法庭調(diào)查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證人出庭作證;
(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四)宣讀簽定結(jié)論;
(五)宣讀勘驗筆錄。
二、宣告判決時應注意什么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nèi)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二條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宣布判決結(jié)果,并在五日內(nèi)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定期宣告判決的,合議庭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并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判決宣告后應當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判決生效后還應當送達被告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單位的,應當送達被告人注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ān)。
第一百八十三條宣告判決,應當一律公開進行。
宣告判決時,法庭內(nèi)全體人員應當起立。
宣判時,公訴人、辯護人、被害人、自訴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未到庭的,不影響宣判的進行。
第一百六十四條【判決書】判決書應當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