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民警與武警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開槍射擊
根據(jù)《看守所條例》第18條的規(guī)定,看守民警和武警遇到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時,可以開槍射擊:
(一) 在押人員越獄或者暴動的;
(二) 在押人員脫逃不聽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
(三) 劫持在押人員的;
(四) 在押人員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險物品,正在行兇或者破壞的;
(五) 在押人員暴力威脅看守民警、武警的生命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