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在押人犯非正常死亡指的是什么
根據(jù)《事故分類暫行規(guī)定》第4條的規(guī)定,看守所在押人犯其他非正常死亡事故是指:
1、工傷死亡;
2、凍死、熱死、餓死;
3、煤氣中毒死亡;
4、食物中毒死亡;
5、藥物中毒死亡;
6、看守所干警和住所武警打罵、體罰、虐待、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致在押人犯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