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的證人
證人是指除當事人以外,向司法機關提供自己所了解了的案件情況的訴訟參與人。證人是由案件事實決定的特定的自然人,證人不能更換和代替,也不能任意指定。
二、刑事訴訟證人的條件
作證是貧民應盡的法律義務,一切公民只要了解案情并有作證的能力,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證人是在訴訟活動開始前便了解案件情況的人;(2)證人必須是能夠辨別是非,能夠正確表達的人;(3)證人是自然人。證人一般應當出庭作證,在法庭上接受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的詢問、質(zhì)證。證人作證是一種義務,同時也是一種權利,此外,證人還享有查閱詢問筆錄,要求對筆錄中記載有遺漏或差錯的部分加以補充、改正,要求補償作證而受到的經(jīng)濟損失,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受司法機關的保護等訴訟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