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占罪和盜竊罪的界限
盜竊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數(shù)額較大公私財物或多次盜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侵占罪與盜竊罪主要有以下區(qū)別:
1.犯罪主體不同。盜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gòu)成。侵占罪的主體則是特殊主體,要求行為人具有特定的身份,或為代為保管人,或為遺忘物拾得人、埋藏物發(fā)現(xiàn)人。
2.行為人實際支配行為對象的時刻不同。盜竊罪行為人犯意產(chǎn)生之時并未實際支配行為對象,只是非法占有之意產(chǎn)生之后,基此犯意實施秘密盜取行為才獲得行為對象的支配;侵占罪行為人則在犯意產(chǎn)生之前就有行為的實際支配。
3.危害行為不同。盜竊罪的危害行為是秘密盜取,即采取自認為他人不知的方式非法獲取他人財物,存在非為自己控制轉(zhuǎn)為自己控制的取得過程;侵占罪的危害行為則是復行為,含非法占為己有及拒不退還(拒不交出)二行為要素,且不以行為對象的位移為必要。
4.行為對象不同。盜竊罪的行為對象是他人的動產(chǎn);侵占罪的行為對象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及遺忘物、埋藏物,且不限于動產(chǎn),不動產(chǎn)也可能成為刑法第270條第1款侵占罪的行為對象。
二.侵占罪中拒不返還的認定
所謂拒不退還、拒不交出,“拒”從其字面意義來看,就是拒絕,拒絕的來源應自對方的請求,即拒絕必有請求。權利人的請求返還或交出的行為應當作為認定拒不退還、拒不交出的前提條件,即一般情況下,倘若沒有權利人的請求行為即不能認定行為人“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
(一)這里享有請求權的權利人一般情況下,可以是保管物的委托人、遺忘物的遺忘者、埋藏物的埋藏者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繼承人,以及特定情況下的國家有關機關,一般情況下,權利人自己即可行使請求權,但在特殊情況下權利人可由有關國家機關來行使請求權,如某甲將某物遺忘,某乙侵占后,某甲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經(jīng)過偵查,得知某乙侵占該物,公安機關直接要求某乙交出該物,只有權利人才能行使請求權,權利人以外的人行使請求權的,不產(chǎn)生法律上的效果。
(二)請求必須是向侵占行為人本人提出,特殊情形下可向侵占物之實際控制人提出。權利人之請求必須是向侵占行為人本人提出,向其他人提出的,侵占行為人并不知權利人之請求而未返還財物或交出財物的,不構(gòu)成本罪。如:權利人不知誰是侵占人只是盲目地要求退還或交出,如刊登尋物啟事,向非侵占人要求主張等,不屬于本罪中的“要求”。這里所指的特殊情形下,可向侵占物之實際控制人提出請求,是指侵占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占他人財物后將財產(chǎn)委托他人后逃匿,而權利人無法找到侵占人提出主張而向財產(chǎn)實際控制人提出主張,財產(chǎn)實際控制人在權利人提出相應的證明和請求后,仍不退還和交出財物,亦可構(gòu)成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