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占罪的客體是什么
侵占罪的客體是他人的財物所有權。從立法上看,刑法270條第1款將侵占罪的對象僅規(guī)定為“他人財物”,并非不能將他人財物理解為包括私有財物和公有財物在內。從法律上講,所謂他人不僅指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其他組織。因此,侵占罪的對象中應包括私有財物、公有財物和公私合營經濟實體的財物。
二.侵占罪的對象有哪些
侵占罪的對象,根據刑法第270條的規(guī)定,包括兩類:一類是行為人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另一類是行為人持有的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
1、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
何謂“代為保管”?從“代為保管”的語義上看,“代”字屬于動詞,具有“代替”、“代理”的意思?!按鸀楸9堋敝械?“為”字具有“表示行為的對象”的含義,同時這里的“為”所表示的對象只能是行為人之外的“他人”,因而“代為保管”就是“行為人代替他人保管”的意思,但是不能將代為保管僅理解為是行為人未經他人委托而基于某種事實自行代替他人保管,還應理解為是他人主動委托行為人代替他保管。只有這樣理解才符合現實社會生活中使用該詞語的實際情況。所謂“他人財物”,是指他擁有所有權的財物。
2、遺忘物
什么是遺忘物?它和遺失物有無區(qū)別?對于這個問題存在區(qū)分說和同一說。區(qū)分說認為,遺忘物是指財物的所有人有意識地將財物放在某處,因疏忽忘記拿走。遺失物是指財物的所有人有意識地將財物放在某處,二者的區(qū)別在于:前者經回憶一般都能知道財物所在位置,容易找回,一般尚未完全脫離物主的控制范圍,而后者一般不知失落在何處,不易找回,財物則完全脫離了物主的控制。
3、埋藏物
埋藏物就是指埋藏于地下的財物。在理論界,學者們對刑法中規(guī)定的埋藏物是指私人所有的,還是國家所有的,存在爭議。第一種觀點認為,刑法中的埋藏物是可查明合法所有人的埋藏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屬國家所有不在此列。第二種觀點認為,“一般而言,國家和單位不存在埋藏物”?!八恕笔侵钙渌麄€人,不包括國家和單位。第三種觀點認為,刑法中的埋藏物既包括私人所有的埋藏物,也包括屬于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埋藏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