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剝奪政治權利附加適用的對象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我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這種資格為內容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
根據(jù)刑法第56條和第57條的規(guī)定,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主要是以下三種犯罪分子:
(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該類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根據(jù)1997年12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的規(guī)定,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jié)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二.剝奪政治權利應如何適用
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象比較廣泛,也是適用較多的附加刑。在適用方式上,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1.剝奪政治權利附加適用于嚴重犯罪的,由刑法總則規(guī)定。具體分為兩種情況:
(1)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必須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2)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是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由人民法院具體裁量,但“可以”表現(xiàn)了立法機關的傾向性意見,即在通常情況下得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2.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于罪質較輕的犯罪或罪質嚴重但情節(jié)較輕的犯罪的,由刑法分則規(guī)定。如果刑法分則沒有規(guī)定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就不得予以適用。刑法分則主要對危害國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幾種類型的犯罪,規(guī)定了可以選擇判處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