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明標準的概念是什么
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做出有罪認定所要達到的證明程度。在證明標準的概念中,需要強調的是,刑事證明標準是做出有罪認定必須達到的證明程度,至于做出無罪處理本身是不需要達到什么證明標準的。在不同的訴訟階段,證據(jù)要達到的證明標準是不一樣的,在自訴案件中證明標準主要在兩個階段存在。
二、刑事自訴案件中的證明標準是什么
1、立案階段的證明標準
對自訴案件來說,立案是與審判相銜接的,法院一旦受理,就直接進入審判程序。是否立案,則由人民法院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后決定,自訴人有舉證責任。從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來看,都要求自訴人提供證據(jù),而且要求提供足夠的證據(jù),即要達到一定的證明標準,否則,其起訴將被駁回。自訴人在起訴時的舉證要達到的證明標準,立法上沒有明確規(guī)定,僅用有證據(jù)證明,有足夠證據(jù),以及證據(jù)充分來說明。這些詞涵蓋的范圍實在太不確定,尤其是證據(jù)充分是對證據(jù)的數(shù)量要求,不僅在立案時要求證據(jù)充分,而且在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以及做出判決時都要求證據(jù)充分這樣一來,使得自訴案件在立案與審判時的證明標準似乎一樣,造成了一些法院對自訴案件的立案審查要求立案時自訴人的舉證達到以做出判決時所需的證據(jù)數(shù)量。因此無怪乎有自訴人說,能立上案,官司就算贏了。
由于這個標準不是很具體,如果理解的過低,就容易導致訴權的濫用,過高則使被害人權利不能得到較好的保障,使可能構成犯罪的人逍遙法外。筆者認為,起訴時自訴人提供的證據(jù)能證明其訴訟主張所包含的基本事實(如犯罪構成中的主體、客觀方面)存在就算是足夠了,對于證據(jù)的真?zhèn)慰刹挥枳肪窟^細,只要不是明顯的偽證即可,沒必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因為,如果自訴人連證明基本事實的證據(jù)都沒有,那么他在訴訟中也是很被動的,并且會導致行使訴權與履行義務的不對稱,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如果要定位為證據(jù)充分確鑿,就會浪費訴訟資源,畢竟開庭審理階段還要開示證據(jù)和質證,并且還會導致自訴人可能因不能達到證明責任標準而被迫放棄起訴權,其合法權益便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也不利于對犯罪行為進行有效的追訴。
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和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是自訴程序的一大特點,而通過調解或和解結案的案件,在證據(jù)上一般就不要求嚴格的證明標準,只要被告人對犯罪的基本事實表示認可,愿意向被害人表示歉意和給予適當賠償,被害人對被告人的侵害行為表示諒解和接受和解方案,案件就無須再進行繁瑣的舉證質證程序,被害人能提供什么樣的證據(jù)、證據(jù)是否達到充分的程度等等,都已無關重要。因此,在立案階段放寬對自訴案件的證明要求,就使被害人有機會通過法院調解而解決糾紛,獲得賠償;反之,在自訴案件立案時就要求有充分的證據(jù),則不僅使被害人失去了勝訴的機會,也使被害人喪失了通過調解平息糾紛彌補損失的機會。
2、審判階段的證明標準
自訴案件在審判階段的證明標準,包括自訴人、被告人等在審判過程中履行證明責任應達到的程度,及人民法院在做出有罪判決時對其裁判結果應該達到的證明程度。
自訴人在審判階段,為證明其訴訟主張,達到懲罰犯罪,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目的,其所提供的證據(jù)應當能夠使法院確信其所指控是真實的,被告人理應承擔刑事責任。只要法院認為據(jù)此可以認定被告人犯罪并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即可,因此自訴人在此階段的證明標準可以界定為:足以使法院確認其指控。對被告人而言,在提起反訴后,其證明標準也應該等同于自訴人。對人民法院而言,同公訴案件一樣,都應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這是立法對刑事案件定案時認定有罪的統(tǒng)一證明標準,只要未達到這一標準,就只能做出無罪判決,此時國家已經盡到了在程序上對被害人權益加以關注和保護的責任,而不應再歸咎于程序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