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用強制措施的期限
1、拘傳,拘傳持續(xù)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xù)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監(jiān)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4、拘留,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24小時以內(nèi)進行訊問,并通知其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拘留后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在三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月。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可以延長至30日。
5、逮捕,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后在24小時以內(nèi)必須進行訊問并通知其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羈押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jīng)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對于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在偵查期間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
二、常見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1、殺人案。故意殺人的;故意殺人未遂的;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過失殺人的。
2、傷害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重傷的;過失傷害致人死亡、重傷的。
3、強奸案。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奸淫不滿14周歲幼女的。
4、拐賣婦女兒童案。拐賣婦女、兒童的;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以暴力脅迫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的;收買被拐賣婦女強行奸污的,限制被拐賣婦女、兒童人身自由的;收買又出賣的。
5、搶劫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
6、盜竊案。盜竊槍支彈藥(含小口徑步槍)、爆炸物品的;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累計數(shù)額較大以800元,數(shù)額巨大以8000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以40000元為起點。
7、詐騙案。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比照盜竊案立案標準)。
8、搶奪案。搶奪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比照盜竊案立案標準)。
9、敲詐勒索案。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比照盜竊案立案標準)。
10、故意毀壞財物案。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11、放火案、決水案、爆炸案、投毒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河流、水源、森林、等或者其他公私財產(chǎn)、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過失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