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制措施的種類有哪些
刑事強制措施的種類及時限要求:
1、拘傳。是司法機關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傳持續(xù)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xù)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取保候審。是司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使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或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取保候審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監(jiān)視居住。是司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離開其住處或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動加以監(jiān)視和控制的一種強制措施。監(jiān)視居住的時間最長不超過6個月。
4、拘留。是指公安、檢察機關對于現(xiàn)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緊急情況時,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5、逮捕。是司法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剝奪其人身自由,收押于看守所強行進行審查的一種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jīng)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對刑訴法第126條所規(guī)定之案件,在上述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理。
逮捕和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司法機關應當把逮捕、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和被拘留人的家屬或他的所在單位。并在逮捕和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fā)現(xiàn)不應當逮捕和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
二、強制措施有哪些特點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有權適用強制措施的主體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國家、機關、團體或個人都無權采取強制措施,否則即構成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侵犯,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犯罪。
2.強制措施的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于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3.強制措施的內容是限制或者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對物的強制處分。
4.強制措施的性質是預防性措施,而不是懲戒性措施。即適用強制措施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和審判,進行毀滅、偽造證據(jù)、繼續(xù)犯罪等妨害刑事訴訟的行為。所以強制措施同刑罰和行政處罰存在本質區(qū)別。
5.強制措施是一種法定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各種強制措施的適用機關、適用條件和程序都進行了嚴格的規(guī)定,其目的是為了嚴格控制強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現(xiàn)因為濫用強制措施而產(chǎn)生的侵犯人權的負面效應。
6.強制措施是一種臨時性措施,隨著刑事訴訟的進程,強制措施應根據(jù)案件的進展情況而予以變更或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