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上規(guī)定的證據(jù)有哪些
“證人證言”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作的陳述。刑訴法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規(guī)定了義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不能隨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
“被害人陳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況及案件的有關其他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所作陳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為向司法機關所作的供述,或稱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認自己有犯罪行為或者承認犯罪,但認為應當減輕處罰、免除處罰所作的辯解。
“鑒定結論”,是為了查明案情,對專門性問題由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后而寫出的結論性報告。如法醫(yī)鑒定、指紋鑒定、筆跡鑒定、化學物品鑒定、精神病鑒定等。
“勘驗、檢查筆錄”,是偵查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和尸體進行勘驗、檢查所作的記錄。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視聽資料”,是以錄音、錄像磁帶所反映的形象、聲音以及電子計算機中所儲存的數(shù)據(jù)、資料及其載體等用以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jù)。
二.視聽資料證據(jù)的規(guī)定
視聽資料是以特定載體為儲存設備的、以圖像、聲音等內容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jù)。
常見的視聽資料包括錄音、錄像資料,這些資料可以儲存在磁帶中,也可以儲存在電子載體中。但國際互聯(lián)網上儲存在資料究竟屬于視聽資料這一證據(jù)種類還是屬于書證,理論上仍在進行研究。
另外,在詢問證人、被害人、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所拍之錄像,有論者稱其屬于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而不屬于視聽資料;此論亦有些絕對,因為,當這些錄像被用來證明訊問人員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被害人、證人作虛假陳述時,該錄像資料顯然屬于視聽資料之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