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逮捕的法定程序怎么樣
1.公安機關提請逮捕。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jù),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梢姡矙C關需要逮捕時,應當向同級人民檢察院報批逮捕,并移送提請批準逮捕書和案卷材料、證據(jù)。提請批準逮捕書應當 寫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yè)、民族、住址、簡歷、所犯罪行和主要證據(jù),認定的罪名、逮捕的法律依據(jù)。人民檢察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派人 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這樣可以提前了解案情,為審查批捕作一定準備。
2.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由審查批捕部門辦理。審查批捕部門應當指定辦案人員審查。辦案人員審查后,提出審查意見,審查批捕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請檢察長批準或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jīng)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88條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jù)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zhí)行,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處理。
二.決定逮捕的機關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對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權作出逮捕決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時,需要逮捕犯罪嫌 疑人的,由偵查部門填寫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審查批捕部門審查。審查批捕部門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nèi) 提出意見,經(jīng)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逮捕或者不予逮捕。決定逮捕的,應當制作逮捕決定書,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xié)助執(zhí)行。決定不逮捕的, 應當制作不予逮捕決定書,并將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釋放,需要繼續(xù)偵查的,可以采取其他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