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明標準在刑訴中是什么
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公安司法人員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要求達到的程度。依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和訴訟理論,我國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應當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對于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我國刑事訴訟法作了明確規(guī)定。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guī)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第128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可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第129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第141條規(guī)定,檢察院決定起訴的案件,必須做到“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第162條規(guī)定,法院經過審理以后,對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這些規(guī)定說明在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中,必須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刑事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要求,是辦案人員運用證據的重要原則。
二.收集證據為了什么目的
收集證據的目的,是為了如實地反映案件事實的本來面目。查明案件的事實真相,在取得充分、確實的證據基礎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作出正確的結論。收集證據的大量工作是在偵查階段進行的,收集證據是偵查工作的主要任務。
但是,在起訴、審判階段,如果認為證據不夠充分、確實,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也需要調查收集證據。收集證據的范圍是廣泛的,凡是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各種證據都要注意收集。應當根據具體案件的不同特點,抓住關鍵性問題,去收集與案件有關的各種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