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又稱為緊急避難,是正當化事由之一。在各國刑法理論中有著不同的稱謂。大陸法系稱之為違法阻卻事由,英美法系稱之為合法抗辯說,前蘇聯(lián)和中國刑法理論則為排除犯罪性行為。所謂排除犯罪性行為是指某種行為在形式上似乎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實質上卻是為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利益而實施的對社會有益的行為,形式上是犯罪,而實質上卻不是犯罪的行為。在現(xiàn)代世界各國刑法中,普遍對緊急避險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緊急避險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以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二、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wèi)的異同
二、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wèi)的區(qū)別
兩者的不同點在于:
第一,危害的來源不同。正當防衛(wèi)的危害來源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為;而緊急避險的危險來源,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行為,也可以是(甚至大多數情況下)是自然災害、動物的侵襲,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等等。
第二,行為的對象不同。正當防衛(wèi)只能損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緊急避險則是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行為的限制不同。正當防衛(wèi)的實行,只要有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不論防衛(wèi)人是否有條件采取逃跑、報警、勸阻等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不要求迫不得已;緊急避險則只能在沒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險的情況下,迫不得已而實施。
第四,行為的限度不同。正當防衛(wèi)的必要限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只要所造成的損害與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損害不過于懸殊即可,因而正當防衛(wèi)所造成的損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而緊急避險所造成的損害,則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損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損害。
第五,主體的限定不同。正當防衛(wèi)是每個公民的法定權利,是人民警察執(zhí)行職務時的法定義務;緊急避險則不適用于職務上、業(yè)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