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證是指什么?
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方式、物質屬性證明待證事實的具體實物。外部特征表現為實在物的形狀、大小、數量、顏色、新舊破損程度等形式方面的可視特征;存在方式是指實物所處的空間位置、存在狀態(tài)、與其他物體的空間關系等狀態(tài)特征;物質屬性是指實在物的重量、質量、質地、材料、結構、性能等屬性方面的特征。
二、審查證據有什么方法?
1、鑒定法。有一些物品和物質痕跡,僅憑收集證據的人員的直觀感覺是無法判明其性質和特征的,如化學藥品性質(毒性),血跡的血型,指紋、腳印特征及物質損壞程度等專業(yè)技術特別強的,均需通過專門技術鑒定。如某輪奸婦女案中甲、乙、丙三名犯罪嫌疑人承認參與輪奸,丁只承認到過現場,并沒實施輪奸行為,為判明其辯解的真實性,從被奸婦女陰道提取精液,通過DNA鑒定分析,發(fā)現四種不同特征的DNA樣,通過取樣對比分析,甲、乙、丙均系兇犯,被害人陳述在被輪奸前剛與其男友發(fā)生性關系,另一DNA樣精液系其男友所致,丁確實沒有實施奸淫行為。
2、實驗法(模擬實驗)。為了判明某一現象在一定的時間內或情況下能否發(fā)生,而依法將該現象發(fā)生的過程加以重演或者再現的一種活動。輕傷自訴案中,某證人證實他親眼看到被告人致傷自訴人的經過,被告人提出異議,請求法庭審判人員到現場做模擬實驗,經驗證,因證人所處位置與案發(fā)現場間有一堵墻擋住視線,根本無法看到,查明證人證言是虛假的。
3、對質法。為了確認某一事情是否真實,一發(fā)組織了解該事情的兩個或多個人就其真實情況進行互相質詢與詰問的一中活動。《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guī)定,證人證言必須經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詢問質證,聽取各放證人的證言并且經過核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這就是對質法審查證據的運用。
4、反證法。用否定某一證據的辦法來肯定與之恰好相反的證據為真實的一種方法。某盜竊嫌疑人向公安機關供述他與失主系同窗好友,關系融洽,并非盜竊失主手機,而是趁失主熟睡之后,他將手機借走,后經公安核查,失主與嫌疑人僅有一面之交,嫌疑人是趁失主熟睡之機將手機盜走,反證了嫌疑人與被害人系同窗好友的虛假供述。
5、排除法。把待證判斷同其他可能提出的諸判斷放在一起,通過證明其他諸判斷的錯誤來確認或推論待證判斷正確性的方法。如從現場情況看,發(fā)生了盜竊案,那么就有內盜、外盜、內外勾結盜,只有排除其中兩種可能,才能確定剩余的一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