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的期限有多長
公安機關對于已經(jīng)被拘留的現(xiàn)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經(jīng)過審查和進一步偵查后,認為有逮捕必要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nèi),寫出提請批準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jù),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審查批準。這個時限在一般情況下是必須遵守的??紤]到有些案件重大復雜,在3日以內(nèi)難以對是否需要提請逮捕作出決定或者對案情爭議較大等“特殊情況”,法律允許公安機關將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的時限可以再延長1日至4日。
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案件占有相當大的比例,這些案件有涉及地區(qū)廣、調(diào)查取證量多、取證難度大等特點。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要在7日以內(nèi)作出是否需要逮捕的決定顯然時間太倉促,為了適應實際工作的需要,對上述這幾種特殊犯罪嫌疑分子的提請審查批準時間可以延長至拘留后的30日內(nèi)。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以內(nèi)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qū)彈l件的,依法取保候?qū)徎蛘弑O(jiān)視居住。
二、刑事拘留的程序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呈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準,簽發(fā)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再送達公安機關執(zhí)行。公安機關執(zhí)行拘留對,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fā)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并宣布對其實行拘留。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留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加以注明。執(zhí)行拘留的人員在必要時,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時不出示拘留證,或先行拘留再補辦拘留證,都是違法的。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62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在異地執(zhí)行拘留時,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訴訟法》第64條的規(guī)定,決定拘留的機關在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者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nèi)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有礙偵查的情況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聞訊后有可能逃匿、毀棄或者偽造證據(jù)的;可能互相串通,訂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證及還未采取相應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所在的單位。對沒有在24小時內(nèi)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注明原因。無法通知的情況包括: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無家屬或工作單位的;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