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新審判的程序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的程序,應當根據原來的審級和進行重新審理的法院來確定: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無論采取何種審級的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重新審判均應遵循如下程序:
(1)人民法院決定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除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外,應當制作再審決定書。對于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因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而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將指令再審的決定書抄送抗訴的人民檢察院。
(2)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但死刑立即執(zhí)行者除外。
(3)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案件時,必須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
(4)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無論是否是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都必須派員出席法庭,支持抗訴或發(fā)表意見,并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監(jiān)督。
(5)人民法院審判重新審理的案件,應當對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即不受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理由的限制,對事實是否正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訴訟進程是否合法,處刑是否恰當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
(6)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進行再審的刑事自訴案件,應當依法作出判決、裁定,附帶民事部分可以調解結案。
(7)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6個月。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審理抗訴案件,審理期限和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的審理期限相同;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的期限適用上述規(guī)定。
二、重新審判的法院是哪個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案件重新審判的法院,包括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審人民法院、提審的上級人民法院和由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人民法院。
重新審理的案件一般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審人民法院進行重新審理,包括原作出生效裁判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和第二審人民法院。原審法院根據本院審判委員會作出的對原生效裁判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決定,或者根據上級法院的指令對本院生效的裁判進行重新審判。原審法院接近犯罪地和訴訟參與人,有利于核實案情,復查證據,而另行組成合議庭的規(guī)定也能避免審判人員先入為主和當事人對原審判人員疑慮與不信任的弊病。其中,若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認為其作出的終審裁判確有錯誤,應由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可以撤銷一、二審裁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重新審理后作出的裁判可以提起上訴、抗訴;如果不宜指令第-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應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自行重新審理,所作的裁判就是終審的判決或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發(fā)現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的,可以指令下級法院再審,既可以指令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審法院重新審判,也可以指令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或者其他上級人民法院再審,但不能指令原審法院的下級法院再審。如上所述,對于生效裁判認定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案件,指令原審法院再審有較多優(yōu)點,故此一般情況下,生效的裁判是一審法院作出的,指令一審法院再審;生效的裁判是二審法院作出的,指令二審法院再審。
重新審判的案件也可以由上級法院提審。對于那些適用法律上有錯誤,或者案情疑難、 負責、重大,或者有經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審法院審查處理后仍堅持申訴等不宜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情況的案件,上級法院認為需要直接審理的,可以提審。這對于法律適用的統(tǒng)一以及案件更為中立、公正地解決,有著積極的意義。下級法院對于某些自己查處有困難的案件,也可以提請上級法院審查處理。提審的上級法院,可以是原來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任何上級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