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貪污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二、貪污款利息要追繳嗎
貪污、挪用公款(包括銀行庫存款)后至案發(fā)前,被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是貪污、挪用公款行為給被害單位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一部分,應作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連同其貪污、挪用的公款一并依法追繳,但不作為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數(shù)額計算。
三、貪污大要案的范圍有哪些
貪污賄賂犯罪、瀆職犯罪、經濟犯罪大要案件的范圍,包括:
1、原副處級以上干部犯罪案件;
2、貪污、受賄數(shù)額巨大或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犯罪案件;
3、涉外、涉港澳臺的案件;
4、被省級以上新聞媒體關注的敏感經濟犯罪、職務犯罪案件;
5、中央領導、省委領導、最高法院、省法院領導批示的重大案件;
6、“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和省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關注的重大案件;
7、其他在全國、全省有重大影響的貪污賄賂犯罪、瀆職犯罪、經濟犯罪大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