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綁架罪中勒索財物的犯罪目的?
如前所述,綁架罪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雙重犯罪目的,“以綁架他人為目的”是綁架罪主觀構(gòu)成要件的犯罪目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是綁架罪的特殊犯罪目的,是“超過的主觀要素”,客觀上并不一定有相應行為與之相對應。但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仍然是成立綁架罪的必要條件。在司法實踐中一定要有相關行為或證據(jù)證明該目的的存在,才能認定行為人構(gòu)成綁架罪。
一般而言,以下三種方式可以證明行為人具有勒索財物的犯罪目的。第一,行為人已向被綁架者的近親或其他關系人索要過財物,因被害人親屬或關系人報案,警方及時偵破抓獲犯罪人的。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綁架他人的犯罪目的已有了一定的客觀表現(xiàn),向他人索取錢財?shù)男袨樽C明了其主觀勒索財物目的之存在;第二,行為人已向被綁架者親屬或關系人索要錢財并實際取得該財物。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充分證明了其勒索錢財犯罪目的之存在。第三,行為人綁架被害人后,警方及時介入,有行為人尚未向被害人的親屬或其他關系人勒索財物以前將其抓獲。如果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行為人意圖勒索財物,則可以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gòu)成綁架罪的既遂。例如,既有行為人自己意圖綁架他人勒索財物的口供,也有同案犯或關系人、其他證人關于行為人為勒索財物而綁架他人的證人證言;行為人自己不承認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所供非法拘押他人的動機難以自圓其說,但有同案犯或關系人、其他證人關于行為人為勒索財物而綁架他人的證言,綜合全案予以分析,不存在疑點,可以認定行為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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