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議庭由幾個人組成
除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獨任審判以外,其他案件以及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合議庭進行。
1.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2.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至7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至7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3.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各級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3人至5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4.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和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二、合議庭組成的規(guī)則
1.合議庭由法院院長或者刑事審判庭庭長指定1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案件審判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不得擔任審判長。
2.第一審程序的合議庭可以吸收人民陪審員參加。除了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23歲的公民,都可以被選舉為人民陪審員。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zhí)行職務時,同審判員權利、義務相同。
3.合議庭的人員組成只能是單數(shù)。
合議庭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評議原則。如果意見分歧,應當按照多數(shù)人的意見做出決定,但是少數(shù)人的意見應當寫人筆錄。
4.合議庭開庭審理并且評議以后,應當作出判決。
對于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做出決定的,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院長認為不必要的,可以建議合議庭復議一次。合議庭對審判委員會的決定有異議,可以提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復議一次。對于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zh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