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訴的主體
有上訴權(quán)的人有:
(1)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經(jīng)被告人同意的辯護人和近親屬。
(4)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審判決、裁定時,應當明確告知有上訴權(quán)的人的上訴權(quán)。
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不是案件的當事人,沒有獨立的上訴權(quán);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只有權(quán)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判決、裁定中的刑事部分,則無權(quán)上訴。
二、抗訴的主體
抗訴分為兩種:一是上訴審程序的抗訴,即對一審未生效裁判的抗訴;二是再審程序的抗訴,即對生效裁判的抗訴。
有權(quán)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抗訴的機關(guān)是一審人民法院的同級檢察院。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沒有上訴權(quán)。但是,如果其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5日以內(nèi),有權(quán)請求檢察院提出抗訴。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5日以內(nèi),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答復請求人。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抗訴權(quán),并不等于上訴權(quán),不必然引起二審程序。
三、刑事案件第一審程序的期限
1.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內(nèi)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3.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4.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